郭富城获赔100万
12月26日,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五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其中一案例为“香港居民郭富城诉广州合美公司肖像权纠纷案”。
在此案件中,原告正是香港知名艺人郭富城。广州合美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广州合美公司)未经郭富城的许可,使用郭富城的肖像进行网络及线下的广告营销,法院认定为系对郭富城肖像权的侵害,判决广州合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并在报纸及微信公众号上赔礼道歉。
多次刊登郭富城照片作为配图
宣传内容暗含其为代言人
据了解,自2019年起,广州合美公司在多家微信公众号上刊登载有原告郭富城的照片作为插图的文章进行宣传,且在宣传文章内容中表述了暗含郭富城代言其品牌产品的语句。
广州合美公司在其主办认证的微信公众号发表题为《合美电动车门头以及其他画面下载连接》、《年终大会战,共赢2020,合美电动车深圳、东莞招商峰会》的文章中擅自使用原告郭富城的照片作为文章插图进行宣传。
同时,被告还在其他多家微信公众号刊登题为《天王郭富城助力,又一品牌崛起广东、布局全国》、《新工厂新征程,万众期待之下开启新篇章》、《南京展会ST09,合美爆款政策钜惠,秒杀价全部不限量》等多篇文章中擅自使用原告郭富城的照片作为文章插图进行宣传,并突出标注“天王助力合美”、“签约天王巨星郭富城”等字眼。
而这些文章中均出现使用原告郭富城的照片作为文章插图进行宣传,部分图片除有郭富城肖像外,还印有郭富城的签名。
原告郭富城认为,被告的使用行为目的在于利用原告的明星影响力和商业价值,吸引公众关注,达到广告宣传的效果,增加交易机会,具有明显的商业性盈利目的。同时被告在多篇涉诉微信公众号文章中突出标注“天王郭富城助阵”、“天王助力合美”、“签约天王巨星郭富城”等字眼,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郭富城与被告之间有品牌代言关系,增加了郭富城承担可能存在的商业宣传的风险和社会道德责任,损害了郭富城的信誉信用。
郭富城认为,被告的行为对其肖像权造成严重侵害,为此向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以及在报纸和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致歉声明。
法院认定被告构成肖像权侵权
判决赔偿郭富城100万元
在庭审中,被告广州合美公司辩称,侵害原告肖像权行为是第三人的行为,不是被告的直接行为。原告主张肖像权的侵权行为,该公司认为所列举的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短,范围小,影响小,没有对原告造成其他严重的影响。
法院认为,原告为香港居民,因此本案属于涉港民事案件,应参照涉外民事案件进行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州市基层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实施集中管辖的规定,被告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增城区,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依法取得管辖权。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内地法律为本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且庭审时原被告同意适用内地法律,故本案依法适用内地法律。
法院认为,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向用户推送各类信息,并将印有原告肖像的图片供加盟商下载使用,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线下招商会、线下门店门头中使用多幅原告肖像图片吸引相关公众关注,属于公司经营行为。上述被告的行为误导公众,使公众认为原被告之间有代言关系,具有商业使用性质,该使用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对于原告要求支付500万元经济赔偿金以及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的知名度、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涉案肖像和姓名被使用的数量、范围、用途、时间、所造成的影响及当前市场因素结合在案证据酌情认定,被告需支付原告经济赔偿金100万元,并在报纸及微信公众号上赔礼道歉。
对于精神损害,广州合美公司在使用郭富城肖像过程中,未丑化其形象,故法院未予支持。
一审判决之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